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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即日起,废止《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等211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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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即日起,废止《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等211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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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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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点击查看全部目录:

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关于资质方面文件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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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

  • 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89)建施字第224号)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452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建质函〔2016〕83号)

  • …………

( 建办市〔2020〕59号)并未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并未废止。

2020年12月,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月1日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撤销资质,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

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2、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3、公示

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

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6、核查

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来源:住建部官网、建筑业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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