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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日起!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进入试点阶段,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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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日起!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进入试点阶段,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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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0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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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月起,将进入试点阶段,每季度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通知事项如下:

 


01
试点地区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确定台州市、衢州市作为试点城市。


02
试点内容

购买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企业;
服务费以全年或按次计费模式;(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

能力要求

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
1.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

3.熟悉我省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1.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成果应用

 

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
形成巡查对象每月的质量安全形势报告,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列出重点监管项目和企业;
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形势报告后,要对报告提出的重点监管项目组织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附文件原文: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方案.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原文:

浙江省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引导监理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多元化发展,创新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健全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转变政府对工程的监管模式,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有效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示范模式,更好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五)《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

 三、实施部门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台州市、衢州市作为试点城市,具体工作由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以全年或按次计费模式,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三)能力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并熟悉我省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四)服务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项目施工记录和台帐资料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试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对混凝土结构等实体质量随机抽样实测实量;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通病防治相关措施落实情况随机开展功能性检查。

2.现场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工程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支撑架、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用电、消防设施配置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文明施工包括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情况。

3.质量安全行为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情况;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和监理企业对项目的检查情况;主管部门包括监督整改单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成果应用。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巡查情况,形成巡查对象每月的质量安全形势报告,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列出重点监管项目和企业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形势报告后,要对报告提出的重点监管项目组织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六)履约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完善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履约评估机制,加强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1月)

试点地区对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了解试点实施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阶段(2020年12月-2022 年9月)

试点地区要确定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巡查方式、成果应用、推进主体责任落实、预防质量安全事故、提炼总结优秀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等工作机制、政策意见、考核管理制度,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试点地区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监理巡查服务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有效提升政府的监管效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监理巡视服务,是创新监管体制、加大监督检查深度、压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开展课题调研,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优秀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厅。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推动试点工作。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及时报送信息。试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收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厅。2020年11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作联络人员和试点方案;从2020年12月起,每季度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2022年9月底前,上报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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