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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工程实现安责险100%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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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工程实现安责险100%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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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浙江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继浙江、江苏之后,广东也发文了。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工作目标:

  • 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

  • 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 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保险费用:

  •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 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

  •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率: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

  • 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保险额度:

  •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江苏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1、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2、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3、新开工项目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4、已开工项目

各设区市对已开工项目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处理(已投保保障范围与建设工程安责险相同类保险的在建项目除外):

(一)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

(二)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20%(不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费率可适用短期费率系数:剩余工程天数/工程合同天数(以保险条款为准)。

5、保险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项服务。其中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生活区消防安全等隐患易发部位及薄弱点为必查项目

6、工作要求: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10月1日后,“江苏省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正式启用。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浙江

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

  • 即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 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 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

  • 已投保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保险的工程,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

  • 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 对未投保安责险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立案处罚。

  • 同时,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挂钩。

*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 号)相关规定,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4月2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修改意见”。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各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推进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责险是具有“保险+服务+科技”新模式、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设立安责险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两个至上”,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责险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量大、施工复杂程度高、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因素复杂的行业特点,积极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健全机制,积极确保实现安责险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2025年底前形成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完善制度措施,积极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目标。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银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把投保安责险服务作为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的联系和合作,指导承保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将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与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相融合,建立工作交流与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稳妥、扎实推进安责险工作,全面助力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安责险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推进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把房屋市政工程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投保安责险的房屋市政工程,要责令、督促施工企业立即参保,做到应保尽保。要督促保险机构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安责险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开展调研督导。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开展情况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联系人: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29,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 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结合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根据剩余工程量(造价)、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2025年底前形成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三)推动原则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强制、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搭建统一险种、统一标准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的运营模式。确保在全省范围内保持统一的政策和行动,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投保模式

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采用兼容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模式。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为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和避免不当竞争,使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企业享受统一、规范、高效的事故预防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保险公司,组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共保体,选定牵头承保人,制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共保体开展期限内实行淘汰机制,制定明确的共保人退出机制及实施细则,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通报,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应用。对于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共保人,取消其承保人资格或采取降低其承保份额。

(二)预防服务

制定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指引,保险机构应依法依规和依照服务指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事故预防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度,并对保险机构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化平台

为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我省“一网统管”的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政府部门、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收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数据和企业承保投保数据,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智能画像、对安全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实现“安全隐患早发现、安全监管智能化、线上投保便捷化、线上理赔快速化”。

三、承保与投保

(一)保障范围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对建筑施工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设计满足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二)投保方式

全省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开工仍在建的工程项目,可按照该项目剩余工程量(造价)或剩余工期占全部的比例计算缴纳保费。施工单位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应持企业营业执照、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向保险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由保险机构审核并确定费率后办理承保手续。

(三)保险费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

(五)保险费率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原则。保险机构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危险程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同时应当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保险机构应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及企业的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险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管理水平等情况上浮或降低费率,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六)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七)保险理赔

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投保项目发生事故后,应当三日内通知承保机构,协助承保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及时预赔化解纠纷。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加强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承保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参保企业有义务配合接受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一)事故预防费提取

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按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二)事故预防费用途

事故预防费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和视频、设施,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观摩活动等。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人员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4.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智慧工地推广以及智能安全帽、智能安全手环、BIM 技术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科技推广应用等。

5.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对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大型桥梁、过江隧道等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关注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和消防防火、临时用电等危险源的防控。

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条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每年至少开展1 次上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服务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三)事故预防实施

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经确认后可上浮下一承保年度的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台账,内容包括服务要求、有关实施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合同要求及其实施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监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把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确保每个工程项目都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同时,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落实安全隐患的闭环整改,切实提高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宣传力度,要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宣传推广、指导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做到所有工程项目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工程项目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等,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工程项目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健全考核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结果公示。

(四)强化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应与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在施工企业办理承保手续后,保险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保情况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项目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一季度前十日内,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五)规范服务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引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鼓励引导保险机构进行服务创新,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规范服务,对未进行事故预防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全面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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