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钢结构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钢结构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
- 分类:质量创优
- 发布时间:2020-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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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钢结构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的决策部署,提升我省钢结构行业新质生产力,鼓励钢结构企业质量创优,继续保持和发扬“浙江钢构”品牌优势,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决定开展“浙江省钢结构行业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活动,为规范活动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和目标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钢结构行业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全面提高,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活动”(以下简称“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是对我省钢结构行业工程质量和市场行为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 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是我省钢结构行业工程质量水平评价,获得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代表我省同期钢结构行业工程质量领先水平。
第三条 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由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数量不超过50项。
二、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是由协会会员单位承建或参建的省内、省外和境外钢结构为主体的、规模以上的工程均可申报参加评价活动。
第五条 申报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桥梁等钢结构工程及以钢结构为主要结构形式的其他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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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高层钢结构
钢结构工程总量不小于3000吨;或建筑高度不低于100米; 钢结构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或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0平方米,须经至少一年使用且无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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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跨度钢结构
结构跨度(短边方向支座之间的距离)不小于60米,且钢结构建筑单体最大覆盖投影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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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钢结构
结构单跨跨度不小于30米,且钢结构工程量不低于1000吨或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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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桥梁
桥梁工程长度不小于300米,且钢结构工程用量不低于1000吨;或最大跨度不小于50米,且钢结构工程用量不低于1000吨;
5. 其他钢结构建筑或构筑物,如:塔桅、电厂,水工、海洋,特色建筑、大型雕塑等钢结构构筑物,单体结构用钢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或高度不低于100米或投影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1.涉密工程;
2.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工程建设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环境污染事故、劳资纠纷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4.已经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的钢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或已经参加过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未获通过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工程制作、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施工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通过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4.钢结构制作安装过程中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工作由钢结构主体结构施工单位为主申报,其它单位配合。原则上工程按整体项目申报。
三、评价程序
第九条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依托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智库设立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一年一届,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按照事先申报、现场必查、查评结合、合理权重、记名表决、张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单位应在申报当年3月底前报送申请,协会每年4月组织评价实施。
(二)初审。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核查。协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在工程质量与管控、施工难度、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等四个方面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核查后向评价委员会汇报核查情况并提交核查报告。
(四)评审。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价工作由评价委员会负责。核查专家组向评价委员会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评价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三分之二票数的工程确定为通过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候选工程。
(五)公示。通过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候选工程在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日历天。
(六)审定。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工程经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在协会官网、公众号上对社会公布。
四、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获评“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工程所获得的先进技术成果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科技奖项或省级课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列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第十二条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每年对通过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申报单位及其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并在年度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省属地、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对获评价工程及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五、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参与评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专家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参与评价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评价的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一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六条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在评价期间对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巡视。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已通过省钢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或相关重大舆情,由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其通过评价的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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