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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明确建筑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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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建设主体需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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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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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文件原文: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设监察支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过程监管,现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实施后,相关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施工许可办理限额以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各方建设主体需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息;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及时确认项目信息,并切实落实承发包行为、人员到岗履职、工资支付保障、用工实名制等现场监管工作;各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管辖权限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根据有关规定,本通知所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宁波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