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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20-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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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简称:浙江钢协),英文名称:ZheJiang Steel Struc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SSIA)。于2008年12月28日成立,前身是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钢结构分会。浙江钢协接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浙江钢协是境内从事钢结构设计研究、教学科研、制造安装、施工检测、咨询监理、开发建设,以及为本行业配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振兴行业、服务社会”为基本工作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和诚信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综合效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为浙江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浙江钢协的职责主要包括政策研究、市场调研、诚信维护、科技进步、创优夺杯、评优表彰、职业培训、合作交流、统计分析、资质认证、技术咨询、协调维权、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组织建设、社会责任等十六个方面,服务行业企业是手段、维护市场秩序是重点。政策研究放首位,从政策研究中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和对策、从政策研究中寻找行业的商机与创新、从政策研究中发现行业的不足与抓手。通过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政策更好地“振兴行业、服务社会”。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动向,积极探索钢构企业总承包新模式、推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钢结构绿色建筑集成产业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向新型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推动行业创立名牌、促进钢结构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提升行业设计、制作、安装、施工、管理新水平。

      为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领军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会长单位在行业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增强协会秘书处管理协调、沟通联络、履职服务的能力,浙江钢协实行执行会长制度,每年度从企业副会长中竞推一名协会执行会长,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简称:浙江钢协。英文名称:ZheJiang Steel Struc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SSI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浙江省境内从事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设计研究、教学科研、制造安装、施工检测、咨询监理与开发建设,以及为本行业配套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振兴行业、服务社会”为基本工作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和诚信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综合效益,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为浙江省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东横楼三楼302室,邮政 编码:310007 电话:0571-8502206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行业改革发展、创新升级的政策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规划,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调研。开展产业发展趋势、市场规范措施、行业进步对策的调查与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需求和企业的诉求,研究健全钢结构产业链、探索钢构企业总承包新模式,推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诚信建设。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行业环境。推进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诚信档案建立。规范行业行为,提倡经营诚信、工程诚信、服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技术创新、科学管理。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钢结构绿色建筑集成产业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建立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向新型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提升浙江钢构的核心竞争力。

(五)评优表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规定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行业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个人、优秀论文和优秀成果的评审、评选和表彰。向社会推荐行业优秀人オ、名牌企业和创新成果。

(六)职业培训。组织行业技术、管理等技能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知识、规范标准、四新技术、政策法规的继续教育,推行岗位技能比武、管理知识竞赛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合作交流。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组织举办四新技术和新产品会展和推广应用交流会,推进产学研学术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八)统计分析。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基本情况、发展动态、技术趋势、市场变化等信息,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和建设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为企业、行业和政府分析决策提供服务。

(九)标准制定。参与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推动制定行业设计、制造、施工、监理和检测等相关技能的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技术服务。开展新技术论证、评审、鉴定、审定、新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钢结构工程和建筑金属制品技术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

(十一)协调维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参与有关工程纠纷、对外贸易争议的协调、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调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体系,促进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信息服务。建立行业信息化体系,做好浙江钢协网站建设,办好《浙江钢结构》刊物。建立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优秀论文、会员信息等数据库,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自身建设。发展壮大浙江钢协组织,规范运作。尊重、团结、依靠会员,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建立和谐同处、合作共事、友好竞争、携手奋进的良好氛围和机制。

(十五)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繁荣,积极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和工作或在浙江省范围内有经营业务活动;

(四)热心于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事业,在本行业有业绩建树;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浙江钢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审议理事候选人名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五)审议副会长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选举;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浙江钢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釆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团体工作,组织领导能力;

(八)廉洁奉公、重民主管理,善于团结同志。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每月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釆用通信方式召开。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当月主要工作;

(二)审议重大事项提案;

(三)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四)审议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聘任与选举表决;

(五)审议部门机构设立方案、商议人事任免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审议会员入会申请和除名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七)讨论决定本团体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条件:

(一)工程院士、国家级建筑大师可聘任为名誉会长;

(二)对行业有杰出贡献、有较高威望和知名度专家可聘任为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团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省委有关加强社团党建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和对协会工作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笫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査同意;

(二)本团体终止前,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贿、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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