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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政府第十七届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萧山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唱响提质增效强音,持续擦亮萧山建筑强区“金名片”,为萧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该《实施意见》围绕“深入实施绿色建筑推广行动,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依托行业科技创新,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擦亮‘建筑之乡’金名片”“推行新型建设模式,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质量安全标准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营造建筑业良好氛围”六个维度以二十一条具体措施,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全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下面就让小布带领大家看看这二十一条措施包含哪些激励补助内容吧。
在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方面
一 对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 对新成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经省经信厅授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企业荣誉的新墙材认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对按标准实施的一般工业化项目(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建筑),根据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差别化补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补助5万元/个,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补助10万元/个,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万元/个,被认定为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对建设单位按25万元/个进行奖励。
五 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的商品住宅项目,根据钢结构实施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补助。
六 对于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形象进度鉴证时,允许将相应钢结构竖向构件生产加工完成并检验合格视同形象进度予以核定。
七 对采用工业化装配式装修技术的住宅项目,根据装修实施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单位10元/平方米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设整体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给予扶持。
九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的,分别奖励35万元、25万元。对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在提升建筑业数字化水平方面
一 提升建筑业数字化水平,对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评审“湘湖杯”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 引导建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科研投入,对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对发生的研发投入形成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75%以至少10年分摊形式在税前进行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据实一次性加计扣除。
三 对企业进行建筑工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可按照我区引导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 引导企业及时将重要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统一标准,提高行业话语权。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包括省级团体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我区鼓励标准创新相关规定进行资助。
六 对获得省级以上工法的,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在培育企业做强做优方面
一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由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升至特级(施工综合资质甲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升至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鼓励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着力引进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萧。对整体迁入我区当年完成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特级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对企业赴境外开展工程承包,按实际工程发生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 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詹天佑奖、华夏奖、梁思成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最高奖(如浙江省“钱江杯”、上海市“白玉兰奖”、湖北省“楚天杯”等)的承建和参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 积极鼓励企业走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对新获得“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
一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调会商机制。
二 推进房企战略合作。建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会商机制。
三 建立法律服务机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帮助企业规避相关风险,解决矛盾纠纷。
《实施意见》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下一步区住建局将拟定方案,对2021年以来符合政策要求的事项予以落实,届时企业可通过“亲清在线”进行申报。
来源 | 萧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