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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上线工作的通知》。
1、试点运行阶段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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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0月20日起,杭州、衢州、湖州、丽水4市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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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2022年11月1日后使用事故预防服务功能。
2、全省贯通阶段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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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省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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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1日期间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2022年12月21日后使用事故预防服务功能。
“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使用指南
一、各方参建单位、保险机构可以在系统中开展的业务内容
保险机构对施工单位登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进行复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服务情况及发现的风险隐患告知相关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形成管理闭环。
(一)施工单位
1.进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
2.针对系统中收到的整改提示单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向保险机构发起确认申请;
3.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进行评价。
(二)保险机构
1.对施工单位登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进行复核,并完善保障范围、额度等保单信息;
2.在系统中登记项目整体服务计划;
3.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系统中登记每次服务内容及发现的风险隐患;
4.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可在系统中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
5.对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核实,并在系统中确认整改完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在系统中查看每次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整改情况;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未登记或未经保险机构复核的,可收到系统提示;
3. 项目存在一至三级风险隐患的,可收到系统提示[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 号)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隐患被判定为一级隐患。下同]。
二、系统操作
(一)保单信息登记
施工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投保,并通过系统登记保单号等基本信息。保险机构在施工单位登记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保单并补充有关信息,逾期未确认的,系统向施工单位和保险机构发送提示信息;施工单位登记的保单信息有误的,保险机构退回施工单位并注明原因。
保险机构业务系统与本系统对接的,系统将自动完成保单确认及有关信息补充。
(二)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在完成保单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登记整体服务计划。
保险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的次数要求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每次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以及服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过系统进行登记,并上传有关工作底稿、照片等材料。
(三)风险隐患处置
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中发现风险隐患的,通过系统向施工单位出具整改提示单,并商定整改完成时间。施工单位对照整改提示单列明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或涉及《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 号)中一级风险的重大隐患],保险机构通过系统立即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单位。
保险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风险隐患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通过系统向保险机构反馈整改情况,保险机构48小时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反馈情况进行评估。
(四)服务评价
每次事故预防服务登记完成后,系统向施工单位发送服务报告。施工单位可在系统上查看提供该次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信息(保险机构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完整服务报告,并对提供该次服务的主体进行服务评价。
(五)信息推送及查询
保险机构复核确认保单、事故预防服务登记、服务评价等信息,系统将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时推送。
各相关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项目承保情况、服务情况、风险隐患整改情况、服务评价情况。支持根据保险机构名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项目信息等指定条件查询。
三、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引导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到应保尽保,并指导施工单位使用系统进行保单登记及服务评价。通过查询承保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及风险隐患处置情况,辅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与应急管理、银保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文件原文: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及事故预防服务,我厅统一组织开发了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事故预防服务等功能),作为“浙里建”重大应用的子场景。现就该场景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运行阶段工作安排
自2022年10月20日起,杭州、衢州、湖州、丽水4市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2022年11月1日后使用事故预防服务功能。
二、全省贯通阶段工作安排
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省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1日期间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2022年12月21日后使用事故预防服务功能。
三、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的使用全覆盖,作为“浙里建”重大应用贯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保险机构尽快熟悉和使用。场景使用情况将纳入“浙里建”重大应用贯通情况的监测、通报和评价内容。
联系人:徐成(工程审改办),电话:0571-88051667;叶侹侹(质安处),电话:0571-81050846。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使用指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使用指南
一、各方参建单位、保险机构可以在系统中开展的业务内容
保险机构对施工单位登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进行复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服务情况及发现的风险隐患告知相关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形成管理闭环。
(一)施工单位
1.进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
2.针对系统中收到的整改提示单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向保险机构发起确认申请;
3.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进行评价。
(二)保险机构
1.对施工单位登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进行复核,并完善保障范围、额度等保单信息;
2.在系统中登记项目整体服务计划;
3.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系统中登记每次服务内容及发现的风险隐患;
4.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可在系统中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
5.对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核实,并在系统中确认整改完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在系统中查看每次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整改情况;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未登记或未经保险机构复核的,可收到系统提示;
3. 项目存在一至三级风险隐患的,可收到系统提示[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 号)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隐患被判定为一级隐患。下同]。
二、系统操作
(一)保单信息登记
施工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投保,并通过系统登记保单号等基本信息。保险机构在施工单位登记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保单并补充有关信息,逾期未确认的,系统向施工单位和保险机构发送提示信息;施工单位登记的保单信息有误的,保险机构退回施工单位并注明原因。
保险机构业务系统与本系统对接的,系统将自动完成保单确认及有关信息补充。
(二)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在完成保单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登记整体服务计划。
保险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的次数要求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每次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以及服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过系统进行登记,并上传有关工作底稿、照片等材料。
(三)风险隐患处置
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中发现风险隐患的,通过系统向施工单位出具整改提示单,并商定整改完成时间。施工单位对照整改提示单列明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或涉及《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 号)中一级风险的重大隐患],保险机构通过系统立即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单位。
保险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风险隐患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通过系统向保险机构反馈整改情况,保险机构48小时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反馈情况进行评估。
(四)服务评价
每次事故预防服务登记完成后,系统向施工单位发送服务报告。施工单位可在系统上查看提供该次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信息(保险机构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完整服务报告,并对提供该次服务的主体进行服务评价。
(五)信息推送及查询
保险机构复核确认保单、事故预防服务登记、服务评价等信息,系统将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时推送。
各相关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项目承保情况、服务情况、风险隐患整改情况、服务评价情况。支持根据保险机构名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项目信息等指定条件查询。
三、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引导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到应保尽保,并指导施工单位使用系统进行保单登记及服务评价。通过查询承保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及风险隐患处置情况,辅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与应急管理、银保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